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曹**、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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