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尹*艳与被告成**限公司、四川某**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尹*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尹*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尹*艳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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