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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壹**传播有限公与成都佳**责任公司、四川玖**传播有限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壹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四川玖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成都壹捌**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壹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壹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上诉人成**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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