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壹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四川玖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成都壹捌**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壹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壹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上诉人成**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