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1元,上诉人四川长**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