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什邡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傅**、罗*、山南国**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什邡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什邡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什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为12600元,由原告什**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