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都泰和利源**公司与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都泰和利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锦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2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上诉人**都泰和利源**公司既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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