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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张*、蔡**、蒲小凤与王*、李*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张*、蔡**、蒲**因与被上诉人王*、李*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张*、蔡**、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及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已由毛**、张*、蔡**、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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