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庆市高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刘**、中宁东**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合意,据此,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庆市高新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庆市高新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庆市高新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李*负担730元,刘**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中国太平洋**庆市高新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