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维国际**限公司诉夏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维国际**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维国**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维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维国**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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