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林**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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