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扬中市厦**川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扬中市厦**川分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扬中**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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