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四川**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筑公司与四川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汉中执字第0000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名下,位干宁强县城中心区以南,宗地编号001号14334平方米土地.本院委托汉中恒**限公司对查封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252.63万元。2012年11月9日陕西**限公司公开拍卖,梁*均以1280万元最高竟价竞买成交,并向本院交付淸价款。2012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陈**以四**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2012年12月4日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四**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2012年12月6日刘**、程*以四**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12月10日成都盛**有限公司以四**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2012年12月20日刘**以四**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参分配;2012年12月31日刘仕洪以四**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2013年1月4日由本院主持分配并作出分配方案。首先支付本案执行费114650元、诉讼费19250元、评估费60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笫一款之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釆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苍渓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受偿506万元。执行分配方案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按执行方案进行分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苍溪**工程公司执行款506万元及垫交诉讼费19250元、评估费60000元,执行依据的内容已执行完结。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1)汉中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完毕,(2012)汉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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