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2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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