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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与张**、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蒲**与原审被告张**、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通川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通川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审原告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2)通川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

准许原审原告蒲**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审原告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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