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文鸿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龙舟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鲜文鸿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文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鲜文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鲜文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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