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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行认识后,于201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结婚后无小孩。结婚初期,我与被告的感情尚可。2015年初,被告受其工作的范围和人的因素影响,下班后沉迷于打牌,且常常打完后半夜才回家,给原告及其父母的起居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正常生活。期间,我多次规劝被告少打牌,应该以家庭为重,但无任何效果,被告反而提出离婚。后经双方父母耐心劝导,被告稍有收敛,但好景不长,被告始终我行我素,并多次提出:要求我赔偿五万元后离婚。被告在家没有帮助家里面做自己力所能及的家务事,也没有出资一分钱的费用开支。相反,我父母平时还拿出三、四千元给被告购买衣物。我与父母随后找到被告后,告知被告离婚后可以适当在经济给予人性化的补贴,但被告拒不答应。鉴于此,我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不是正常夫妻间的共同观念了,也不可调和,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迫于无奈,现依据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诉讼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与原告于2011年6月认识相爱,于201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起初我们彼此爱护,感情融洽,相互尊重、包容。我只是偶尔出去打牌,并不是经常,我们没有经常发生矛盾,只是偶尔为了打牌很晚回家和生小孩的问题发生矛盾。我没有不尊重原告父母,我有信心改善我们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现在已经没有打牌了,我愿意与原告改善夫妻关系。我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3月26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偶尔外出打牌回家较晚双方产生矛盾,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原被告双方产生分歧,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诉来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掉打牌的不良嗜好与原告搞好夫妻关系,好好生活。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认识,双方经过自由恋爱,并在考虑成熟后自愿登记结婚,故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因性格、爱好不同以及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有信心改善夫妻关系,愿意与原告好好相处,故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仍有望得到改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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