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锦江民担字第3号马*林诉四川省**设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发建设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马**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马**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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