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四川**民法院指定和四川**民法院作出(2004)川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受理德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都高**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查明成都高**有限公司在建设**河支行的帐户上有存款1692101.75元。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恢复本案执行,并将上述帐户上的存款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次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民法院作出(2004)川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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