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曹**、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曹**、曹**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