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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用六**限公司与四川**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凉山州用六**限公司诉被告四**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代理审判员邱**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吴**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凉山州用六**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资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凉山州用六**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凉山州用六**限公司撤回起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3,181.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90.50元由原告凉山州用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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