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李**与被告中华**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李**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孙*、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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