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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伍诉熊渠汇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熊**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诉讼来院。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伍诉称,2013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攀枝花国钦装饰设计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对攀枝花造林分局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屋进行装修。交工时,被告供货安装的便池有明显裂纹,被告答应更换处理,但经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至今未做处理;交工时饭厅墙面有一处明显的凹痕,是墙面处理不合格所致,厨房台面相接处也不平。而住进房屋没多久,墙面普遍大面积出现发黑污点,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员,也是墙面处理不合格,导致墙体发黑;客厅的灯管在住进去不久就发黑,不能正常发光;入住一年左右,橱柜合页大多严重生锈;洗手盆的热水阀在入住后不久也漏水严重,根本无法使用。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有两年的保修期,对于不合格的材料、配件、产品必须进行更换处理,对墙面必须进行返工,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更换有明显裂纹的便池;更换质量不合格的木地板;处理客厅2处、卧室1处、书房1处、走廊2处墙面发黑问题。

被告辩称

被告熊*汇辩称,装修都是逐步进行的,均须房主对上一个步骤检查合格后才可能进行下一个步骤。原告在装修工程完工后,因无钱付款才以借款的形式于2013年7月14日向我出具了借条的,借条的出具说明他已经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了。只是在其答应的还款时间(2013年12月30日)逾期后,为了达到不付款或少付款的目的,才找出各种所谓的装修问题出来的。至于原告所说的各种装修质量问题,应该是其不恰当的使用造成的,应该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如果原告一定要我进行维修,也可以;但原告必须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同时,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如果原告未及时给付工程款,我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保修服务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熊*汇系攀枝**饰设计部业主。2013年3月17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攀枝**饰设计部(承包方乙方)签订《攀枝花国钦装饰设计工程合同》。该份合同上载明:“……1.1工程地点:攀**林分局2号楼2单元5号。1.2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2种承包方式:……⑵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乙方不承担其代买材料部分的税收。……1.3工程期限80天。开工日期:2013年3月17日(以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2013年6月17日。1.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4000元(固定价位)。……第七条: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及保修。7.1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视为默认。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7.2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为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防水工程2.给排水工程3.电器线路敷设4.墙地砖工程5.木制作门套天棚吊顶6.木制作家具、隔断7.清水漆、浑水漆及乳胶漆8.水电、灯具、洁具、五金安装。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参加甲方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7.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三天内甲方不按时验收,乙方视甲方认可所作工程项目。7.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交工程结算单及有关资料给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二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二天内结清尾款。7.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保修期为二年。验收合格签字并结清尾款后,填写工程保修单。7.6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甲方不得使用,否则使用房屋视为合格。……第八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2.注:若甲方不在上表中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将不予保修,甲方不预留装修押金。……”原告在该份合同上签字确认,攀枝**饰设计部亦加盖公章确认。合同签订后,攀枝**饰设计部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在庭审中,原告自述其于2013年9月开始使用房屋。被告自述原告于2013年7月14日向其出具借条,明确尚欠其14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还款;双方对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欠款14000元无异议。双方对诉争工程是否进行过竣工验收存有争议,被告主张以原告向其出具借条的时间,即2013年7月14日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之所以出具借条是受到被告欺诈,在借条上未特别注明双方口头约定的须修复装修时开裂的便池等装修质量问题。被告自述木地板确由其提供,为全国十大品牌“世友”,木地板的最终选定是由原告决定的,原告对木地板的质量与否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原告认可是与被告一起去选定木地板的,但木地板到货后,对质量提出过异议,被告保证不会有问题,才同意安装的。

在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到装修现场勘验,并拍照留存,墙壁确有小面积局部不平、发黑现象;便池无明显裂纹,原告自述在诉讼过程中已进行过修复;复合木地板缝隙约1毫米内。

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对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申请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照片、攀枝花国钦装饰设计工程合同、国钦装饰设计预(结)算表等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本案当事人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原告的保修期自何时起算,是否已过保修期?二、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条件的成就来免除保修义务?三、是工程质量责任在原告使用不当,还是被告的装修质量缺陷?

关于焦**,原、被告合同约定“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保修期为二年。”故保修期应自诉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原、被告对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存有争议,且被告未提交任何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应视为诉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保修期起算时间应为2013年9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提出修复要求显然在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内,也属被告的保修范围,故被告理应承担保修责任。

关于焦点二,工程保修是承包人的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更是强制义务。故被告以原告未足额支付装修款项为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使用诉争工程超过六个月后主张其便池、木地板存在质量缺陷,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质量缺陷是被告造成的,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便池、木地板进行更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墙面发黑、不平问题,因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被告应对其装修工程中的质量瑕疵予以维修护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原告刘**所有的位于攀**林分局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屋中客厅、卧室、书房、走廊墙壁履行保修义务。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25元,被告熊渠汇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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