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樊*、被告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刘*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刘*预缴76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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