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刘**与被告刘**、刘**、刘**、谢**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原告刘**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原告赵**、原告刘**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赵**预缴281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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