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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