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任公司与被告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建**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建**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原告四**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罗**、余光海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清算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与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三**责任公司与四川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李**、西峰集**有限公司、刘**合伙开发房地产合同结算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中国银**绵阳分行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