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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任公司与四川**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任公司与被告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建**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建**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原告四**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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