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诉被告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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