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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与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诉被告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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