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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龙润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龙**与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足区人民法院(2014)足法民初字第0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龙**申请再审称:一、法院未按程序开庭审理,剥夺了其应享有的举证权、辩论权;二、与陈**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陈**以胁迫手段非法获取的;三、未依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使其丧失了上诉权,要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并提出了对(2014)足法民初字第02335号案中送达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的笔迹进行鉴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一审开庭是公开开庭,庭审笔录上有龙**亲笔签名为证,龙**出具的借条说明龙**与陈**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获取借条时是被申请人一人去茶楼找的龙**,并非龙**所说的以胁迫手段非法获取,龙**提出未收到民事判决书不属实,在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承诺书可以证明龙**是已经知晓该判决的内容,陈**认为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足法民初字第02335号民事判决是正确的。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陈**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且于2014年11月18日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和送达回证上均有龙**的签字。另龙**也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主要证据“收条”系陈**胁迫所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要求对(2014)足法民初字第02335号案进行再审的请求,有龙**在一审开庭笔录和送达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字证实龙**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龙润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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