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2元,减半收取583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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