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成缆五金交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成缆五金交电经营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中**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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