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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开**限公司与四川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川开**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川开**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川开**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川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4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川开**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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