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川消**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诉被告广**育局、中国建**有限公司、四川天**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6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川消**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208元减半收取11604元,由原告川消**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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