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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龙友诉被告段树明、四川中**限公司、土比阿毛、沙**、土比格日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未龙友诉被告段树明、四川中**限公司、土比阿毛、沙**、土比格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龙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龙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未龙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于原告未龙友家庭经济困难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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