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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诉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4500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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