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按照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地产(详见清单)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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