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9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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