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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为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异议人黄*为与申请人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双流民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黄*为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异议人黄*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黄*为称,依据申请人杨柳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和川A***93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异议人认为,杨柳的诉讼请求为210万元,被查封的房屋评估价为750.09万元,其价值已远远超过210万元,法院在查封房屋的情况下又对异议人的汽车进行查封,显然是超标的额查封,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川A***93轿车的查封。

申请人杨柳辩称,异议人的房屋现抵押给银行且每年要给付近30万元的利息,经评估,房屋价值6027878.36元,除去银行贷款,根本不够保全金额210万元,查封的车辆也是抵押状态,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本院查明

经审查,异议人黄*为与申请人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黄*为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2015年6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双流民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黄*为所有的位于双流县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20号附38号麓山国际社区58栋-1-2层房屋(权0907445,面积330.58平方米)和其名下的川A***93小型轿车一辆。对于黄*为位于双流县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20号附38号麓山国际社区58栋-1-2层房屋,黄*为向本院提供一份由大连大**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对该房屋作出的评估总价为750.09万元,报告结论时间2015年4月14日,杨柳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由四川德**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对该房屋作出的评估总价为6027878.36元,报告结论时间2015年7月27日。另查明,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中信银**成都分行,权利价值为43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从黄*为和杨柳向本院提供的两份关于案涉房屋的评估报告分析,杨柳向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时间靠后,其价格结论更能客观、真实的反应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价格走势,另外目前该房抵押在银行,黄*为也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向银行的还贷情况,因此,黄*为认为本院超额查封,要求解除对川A***93小型轿车查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黄信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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