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同益和资产**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郎溪**限公司、黄**、黄**、姜**,第三人中国工**限公司郎溪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管理中心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石**、石**、王**、姜**、赵*甲犯寻衅滋事罪,姜**、何*甲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与朱**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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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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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荣县古**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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