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四**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石**、石**、王**、姜**、赵*甲犯寻衅滋事罪,姜**、何*甲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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