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力公司万*市供电分公司与达州**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2015)万*执字第427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力公司万源市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万**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达州**有限公司承诺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所欠电力公司电费共计102579.3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进下落不明,经查询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万*执字第4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力公司万*市供电分公司102579.32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200元未受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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