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胡**、黄**、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88.00元,减半收取为2594.00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赵某某、冉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马**被告四川天下**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再审申请人廖**与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浙江耀**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此页无正文,详见下页)
成都市金牛区绍来彩钢经营部与银兵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国网**力公司万*市供电分公司与达州**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2015)万*执字第427号执行裁定书
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充市高坪区永新保温材料加工厂与南充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80号吴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