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永新保温材料加工厂诉被告南充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永新保温材料加工厂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永新保温材料加工厂撤回对被告南充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永新保温材料加工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