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海洋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海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蒋海洋尚欠40380元,从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3000元,至付清时止。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5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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