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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程有限公司与杨*、四川路**有限公司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公司彭州分公司、杨*、原审第三人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3元,减半收取5456.5元,由上诉人连**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确定的方式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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