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任公司申请执行浏阳市**造有限公司、长沙鑫**限公司、上粟国际**有限公司、浏阳市鸿**责任公司、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四川**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和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字第795、80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中铁**任公司申请执行浏阳市**造有限公司、长沙鑫**限公司、上粟国际**有限公司、浏阳市鸿**责任公司、周**公正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98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执行人浏阳市**造有限公司、长沙鑫**限公司、上粟国际**有限公司、浏阳市鸿**责任公司、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扣留被执行人浏阳市青草田心**限公司、长沙鑫**限公司、上粟国际**有限公司、浏阳市鸿**责任公司、周**名下所有的价值9980万元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到期收入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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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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