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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