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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盛**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盛**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安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安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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