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峨**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州峨**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峨**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州峨**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4元、减半收取5692元,由原告崇州峨**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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