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崇州峨**任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峨**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州峨**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峨**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州峨**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4元、减半收取5692元,由原告崇州峨**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