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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限公司与成都铭**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天**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铭**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连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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