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英诉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潘**诉被告杨**、沈**、九寨沟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寨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经调查,被告杨**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辖区,被告沈**的住所地在本辖区,但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被告九寨沟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寨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族自治州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均不在本辖区,该案侵权行为地在四川省松潘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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